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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会同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会同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五)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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