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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蚌埠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人)

2022-10-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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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安徽事业单位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考试类别为“综合管理类”A类。考试范围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版本)为准。

2.笔试时间: 2022年11月26日

上午《职业能力倾向测验》08:30~10:00

《综合应用能力》10:00~12:00

上述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地点等相关事宜详见准考证。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申请加分人员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将相关证明材料报蚌埠市委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科(蚌埠市东海大道行政办公中心综合楼5736房间)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服务期须满2年)。

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其笔试成绩每门增加2分。

3.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

笔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设定笔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三)现场资格复审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5: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照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与报名时提交的信息不符,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下一环节资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笔试准考证、从蚌埠市人事考试网上服务大厅下载打印的《蚌埠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资审表》等材料。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由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同意报考意见。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现场缴纳面试费(每人80元),领取面试通知书。

(四)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面试满分100分。设定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五)成绩合成

最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50%

最终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报考人员最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个招聘岗位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如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排序。若考生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六)体检、考察

1.体检工作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务员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1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体检由市委政法委组织。

2.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3.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报考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三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七)公示和审批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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